案情简介
西安市某城建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土地、商品房开发经营;市政工程建设。2018年1月,西安市城建开发总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市城建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发生变化。
2001年12月,城建公司取得了原文登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10月,威海市主管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将涉案宗地调整为农林用地,城建公司故难以实现其受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目的。尽管企业与与主管部门多次协商,主管部门迟迟不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亦不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1.企业的企业类型、组织形式发生变化,是否影响原告资格认定。本案企业类型、组织形式虽然发生变化,但根据评估报告等可以看出,涉案宗地在企业改制时一并进行了评估,最终的评估价值中已经包含涉案宗地。西安市国资委的批复亦可证明改制后的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包含了涉案宗地。另结合西企业的股东决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土地仍为改制后的城建公司所有,故城建公司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2.威海市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已经因公共利益需要将涉案宗地调整为农林用地,致使城建公司难以实现其受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目的。结合旧法的规定,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在不具有法定阻却补偿事由的情况下,对城建公司给予相应补偿。威海市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作为适格的补偿责任主体,应当共同对城建公司申请补偿的事项依法作出认定处理,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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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