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汪某在某区有房屋一套,并有独立车库,后房屋及车库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系某区拆管中心。在征收过程中,双方已就房屋补偿安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对车库补偿仍有争议,故约定先拆房屋,后就车库补偿进一步协商。施工单位在拆除房屋时,将车库一并拆除。后汪某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请求判决确认某区拆管中心拆除其车库违法,并判决拆管中心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收到汪某的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该案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故将该案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经数次协调,汪某与某区拆管中心最终达成行政和解协议。为确认协议效力,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行政和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确立了诉前行政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机制,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是江苏省法院首个对诉前行政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典型案例,是江苏法院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托社会力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实践。该案处理对于推动全省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有效实现诉源治理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