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的依据及不履行职责的解决办法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2-07-08 16:16:32|人阅读
申请信息公开的依据及不履行职责的解决办法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行政不作为
2.当事人
原告:唐山某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自规局)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0日,原告唐山某铸造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某县自规局邮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查询玉田国用(2009)第649号、玉田国用(2009)第650号、玉田国用(2009)第6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资料。被告某县自规局于2018年12月31日签收后至今未给予原告答复。故原告唐山某铸造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自规局具有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职权,原告唐山某铸造有限公司向被告某县自规局邮寄书面申请,申请查询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国有土地的相关登记资料,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被告某县自规局对原告唐山某铸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结合到本案中,原告唐山某铸造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某县自规局邮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完全符合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被告某县自规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唐山道诚铸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给予答复。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结合到本案中,被告某县自规局未给予原告唐山某铸造有限公司任何答复,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法责令被告某县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唐山某铸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