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审中的原告系遵义市某区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原告的房屋和土地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2015年9月19日,遵义市某区人民政府(原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物流新城土地整治(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原告对遵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前述批复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该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日送达原告。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受理并依法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楹庭律师观点】
1.通常情况下,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外部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中的外部性特征,故此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上述批复中涉及的内容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且案件发生于2015年,应当适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方案不服的,应当申请政府裁决,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举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保证当事人的请求事项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文:孙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