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某纺织公司是一个招商引资企业,在2006年时,依法注册并拥有国有土地40亩。到2016年的时候,县主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厂房进行征收。
2016年3月,有关部门作出了国道建设用地方案。2016年4月,某县主管部门先后作出了风险评估的报告、安置方案以及房屋的征收决定。
该公司处于征收决定的范围内,面临征收。公司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建有企业自己的厂房。2016年5月,原告与实施单位以及镇有关部门共同聘请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并且签订了委托评估协议。
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时候,仅对部分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评估,占了企业的三分之一的范围。但是基本涵盖了生产、生活、办公的全部需求。
仅仅对三分之一的范围进行了评估,没有对整体进行评估。因此,该纺织公司对评估报告不满意。但是,有关部门还是出具了补偿决定,公司不服,诉到了中院,后来案件到了安徽省高院。
安徽省高院认为,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合理行政的要求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要考虑行为所涉及和影响的因素。因此,安徽省高院撤销了县主管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撤销了中院作出的判决。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 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下面来具体了解下合理行政都有哪些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的方式。
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运营,涵盖了生产、生活、办公的全部需求,县主管部门作为征收该公司三分之一的土地,那么,只征收办公楼实际上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合理行政的原则。
在企业征收过程中,如果是作为一个企业要部分征收的,如果实际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这样的补偿是不合理的,相关因素应当全部予以考虑。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