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某镇政府在没有出示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位于某镇某村十二组的养猪场设施,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对原告养猪场设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也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畜禽养殖业。本案原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造养猪用建筑物,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违法建筑物,依法应予拆除。
虽然原告养猪场属违法建筑物,但被告强制拆除行为仍因超越其法定职权而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案被告在没有法定授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拆除原告养猪场建筑物的事实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情形。被告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违法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一、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和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所谓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土地管理法》主要针对的是违法占地行为,比如“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进行建设以及破坏种植条件的其他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
而《城乡规划法》主要针对的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该法只是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而对于“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并未作出规定。
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在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方面是有分工的,《城乡规划法》不处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不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另外,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分配。该批复明确规定了“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结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由行政机关执行。
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由此可见,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的拆除有法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拆除,不论是程序顺序错误还是遗漏程序均属于程序违法。因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楹庭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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