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一)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即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真实有效,被告如认为原告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亦应催告原告履行,催告原告仍不履行的,被告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并不能直接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依据。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最终在北京楹庭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于2022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浙江省金某诉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
关键词: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诉讼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
委托人:原告金某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胜诉
(三)主办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汪庆丰律师 主办律师
汪庆丰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功底深厚、庭审辩护能力强,对业务精益求精,多年来专业从事行政诉讼及征收相关的刑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收回纠纷;土地征收、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城中村改造等。
1.案情简介
我方原告在某村宅基地上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被告工作人员频繁与原告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但因被告未提供任何征收的书面文件,没有任何合法征收程序,并未协商一致。2022年X月X日,在原告还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在原告不在家的情况下直接带领工作人员,将原告房屋违法强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汪庆丰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委托人金某的房屋遭到了强制拆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未取得合法的强制执行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所必经的法定程序,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请合理,法院也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X月X日强制拆除原告金某户所有的位于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3.案件还原
原告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20年X月X日,某县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同意某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后经被告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装修装饰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
2021年X月X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就原告安置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22年X月X日,被告将部分补偿款汇入原告账户。不久之后,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后向原告支付剩余补偿款。
法院认为,本案的原、被告的争议焦点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告组织实施的拆除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是否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存在争议,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情况下,原告只表示是否系其签字不清楚,且对协议效力提出了异议,但对其真实性并没有直接否定,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真实性予以确认。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即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真实有效,被告如认为原告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亦应催告原告履行,催告原告仍不履行的,被告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并不能直接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依据。
4.法院观点
本案是原告认为被告程序违法提起的诉讼。本案的原、被告的争议焦点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告组织实施的拆除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案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未取得合法的强制执行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所必经的法定程序,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请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了“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由丙方转移到乙方”,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系债权行为,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系物权行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被告据此认为系拆除自己的房屋,不存在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釆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X月X日强制拆除原告金某户所有的位于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承担。
【楹庭律师总结】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征收补偿等类似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