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一)典型意义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本案就是一起某行政机关在收到《土地权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后,没有及时作出是否受理意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件。最终在北京楹庭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案件名称
原告某虾塘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虾塘合作社)诉被告某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于2022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某市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广东省某虾塘合作社诉某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土地确权 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 不履行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
委托人:原告某虾塘合作社
委托人诉求: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结果:胜诉
(三)主办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汪庆丰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功底深厚、庭审辩护能力强,对业务精益求精,多年来专业从事行政诉讼及征收相关的刑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收回纠纷;土地征收、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城中村改造等。
陆迦楠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思维清晰,表达严谨,做事缜密,认真负责。有丰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房产纠纷民事诉讼经验。
擅长领域:各类房屋及养殖场等建筑物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维权、公司、企业、厂房、养殖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安置补偿、行政协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1.案情简介
我方原告某虾塘经济合作社系依法核准设立并取得养殖许可的企业。2011年X月X日,被告某市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回收市铁矿公司位于XX地段土地的批复》,同意回收市铁矿公司位于XX地段土地作为储备土地。2020年X月X日,市自然资源局向原告虾塘合作社作出《关于某虾塘经济合作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你申请公开的共35亩多土地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2021年X月X曰,某虾塘合作社向市行政机关递交《土地权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请求确认约35亩土地的权属性质为虾塘合作社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但直至某虾塘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日时仍没有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X月X曰,某虾塘合作社以某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陆迦楠律师和汪庆丰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某市行政机关作为县级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有受理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委托人某虾塘合作社对涉案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对委托人某虾塘合作社的确权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委托人某虾塘合作社的确权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但直至某虾塘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日时仍没有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市行政机关限期对某虾塘经济合作社提出的《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的请求作出处理。
3.案件还原
原告某虾塘经济合作社系依法核准设立并取得养殖许可的企业。2011年X月X日,被告某市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回收市铁矿公司位于XX地段土地的批复》,同意回收市铁矿公司位于XX地段土地作为储备土地。
2020年X月X日,某市自然资源局依某虾塘合作社的申请,向虾塘合作社作出《关于某虾塘经济合作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共35. 75亩土地的所有权属情况(即该土地为集体或国家所有的所有权性质情况)”。根据你合作社提供该两地块的测绘坐标,套合到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地块一红线范围9430. 6平方米属于国有土地,264. 47平方米属于XX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地块二红线范围14140. 33平方米属于国有土地。
2020年X月X日,市自然资源局向某虾塘合作社作出《关于某经济合作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 你申请公开的共35亩多土地(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局部图)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2021年X月X曰,某虾塘合作社向市行政机关递交《土地权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请求确认约35亩土地的权属性质为虾塘合作社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
2022年X月X曰,某虾塘合作社以某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以及《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某市行政机关限期对某经济合作社提出的《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的请求作出处理。
4.法院观点
本案是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诉讼。法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根据;(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第八条规定,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第十条规定,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根据上述规定,某市行政机关作为县级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有受理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某虾塘合作社对涉案土地的35. 75亩土地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对某虾塘合作社的确权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某虾塘合作社的确权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本案中,某市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收到某虾塘合作社的《土地权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但直至虾塘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日时仍没有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不符合上述规定。某虾塘合作社向法院提出判令某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市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某虾塘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X月X曰提出的《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的请求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某市行政机关负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