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义
楹庭律师之前办理过很多农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合作社等被认定为“违建”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如果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就是一起相关部门在明知涉案农场经营人的情况下未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强制拆除材料,未依据程序正当原则进行相应调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且在告知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时即釆取强制拆除行为的典型案件。最终,在北京楹庭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案件获得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市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决定一案,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某镇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北京某农场被强制拆除案
关键词: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 养殖场 违建
委托人:原告刘某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被告某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判决结果:胜诉
(三)代理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杨庆 主办律师
杨庆律师:作为一名专注行政诉讼、专业受理办理拆迁诉讼、专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专业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一直从事这一专业,5年多时间近2000天,对杨庆律师来说都是在为被拆迁人维权的路上,不是在开庭就是在为当事人解答法律疑问,这5年多时间里,杨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最大化,看着一个个当事人的家庭从最开始的无助,到最后开开心心签订协议,拿到安置补偿,对于杨庆律师来说再苦再累,在那一刻也都倍感欣慰,也为她为下一个当事人维权增加了动力。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政企纠纷、行政协议纠纷、拆迁与补偿、关停腾退等。
1.案情简介
2005年X月X日,我方原告刘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某村北非耕地承包给原告刘某用于种、养殖业及相关的辅助业,合同期限至2025年X月X日。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展种养殖业并经营至今。2021年X月X日,某镇行政机关作出《X号强拆决定》,认为原告承包经营的某村农场院内的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决定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涉案建筑均为农业生产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农业生产设施的备案程序属于备案登记,并非备案审批,对于未依法备案的农业生产设施,只要修建的农用设施不违背农用地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建筑。涉案建筑现已被强拆,且某镇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行为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故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确认《X号强拆决定》违法。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杨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如果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某镇行政机关在明知涉案农场经营人的情况下未向委托人刘某直接送达相关材料,未依据程序正当原则进行相应调查和听取委托人刘某的意见,在告知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时就釆取了强制拆除行为。法院最终认定,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3.案件还原
2005年,刘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该村委会将该村村北非耕地一块承包给刘某用于种养殖业和种养殖业相关的辅助业,承包期限为20年。另合同约定刘某在使用土地期间,不得荒废土地,不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承包期满后,刘某投资的各项设施为刘某所有。
2010年,刘某注册成立北京某垂钓园,类型为个体,经营场所为该村委会北600米。刘某称北京某苗木种植园及北京某垂钓园的经营地址均在刘某承包的土地范围内。
2017年,刘某以某农场的名义在承包土地上经营,因其家宅基地在承包土地附近,故在刘某宅基地范围内还经营餐饮。
2020年,某镇行政机关在某农场院门口张贴《谈话通知书》,要求该院建筑物所有权人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于2020年X月X日到镇行政机关谈话。不久,镇行政机关在某农场院门口张贴《公告》,请该建筑所有权人到镇行政机关拆违办公室接受调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随后,镇行政机关向区规自分局发出《申请函》,申请对该建筑进行协助核实。同年,市规自委作出《回函》,称某村北侧某农场院内的砖混及彩钢结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2020年X月X日起,镇行政机关先后针对某村北侧某农场院内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及承租户发出《限拆决定》《催告书》《强拆决定》以及《搬家通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其设施属于农用基础设施的范围,符合《某区某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项目的要求,相关设施系用于观光,属于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另某镇行政机关在北京某苗木种植园设立时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中盖章,系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可。
原告认为,涉案建筑均为农业生产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农业生产设施的备案程序属于备案登记,并非备案审批,对于未依法备案的农业生产设施,只要修建的农用设施不违背农用地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建筑。涉案建筑现已被强拆,且某镇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行为时未履行法定程序,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该条规定, 某镇行政机关有权就其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进行查处。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被告某镇行政机关在作出《X号强拆决定》之前虽向某区规自分局核查了涉案建筑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但其未向法院提供对涉案建筑的建设时间、建设背景、建筑用途及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且在2019年已对刘某某进行过询问,明知某农场的经营人的情况下仍以无主物对涉案建筑进行处 理,未查明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涉案建筑建筑面积的认定亦依据不足,故《X号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某镇行政机关在作出《X号强拆决定》之前未遵守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向原告刘某送达相关通知及决定等材料,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属程序违法。
综上,某镇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但因涉案建筑已被拆除,《X号强拆决定》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X号强拆决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镇行政机关对涉案农场院内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某镇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案诉《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