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牧场林场等等这些管理规定,还有完善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评价体系,这都是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遇到了收回应当怎么办?咱们先看一下收回的法律规定,收回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什么规定?法律方面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批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林地、国有农用地、国有滩涂,这些使用权也都是包含的。它指的是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一项,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
第二项,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期限届满,比如够50年了,够40年了,够70年了,期限届满或者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取得的土地的,比如划拨取得,但是你的单位撤销了,那个项目也废止了,这种也可以收回。
第三项,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一般指的是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
依据前款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适当补偿的步骤,咱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看上面的规定谁才可以收回,就是谁有权收回?一般是由自然资源部门来报,由主管部门来批,必须是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有的企业主说我们的国有农民地,镇里或者街道给下了个通知,想收回这个可以吗?如果是国有农用地的,镇一级主管部门一般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改造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关于公共利益都包含哪些,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的第45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一个列举,比如说国防、外交、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行政机关组织的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报批的连片开发。旧城改造这些原因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比如说相关的部门通知了,有一个大的企业项目要入驻,所以要进行土地的收回,这显然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地产开发是不是公共利益啊?商业开发?不是。房地产开发、商业开发都不属于公共利益,大的项目企业入驻也不属于公共利益,除非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所列举的那些项目。
所以,通过这一点大家可以把很多收回的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其实很多这个收回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违法的问题,能不能收回土地根据这条规定就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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