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T公司竞得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省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探矿权,并于同日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2014年9月,T公司与省国土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交易服务费。2015年7月,T公司得知在其勘探范围内,存在原国土资源部为中石化公司设立的油气探矿权,遂以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返还探矿权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石化公司油气探矿权的勘探范围与T公司金矿探矿权的勘探范围确实存在重叠,但中石化公司探矿权是在T公司获得探矿权之后,由原国土资源部确认取得。省国土厅不存在过错,且公告、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因此,T公司的权利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判决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T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T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T公司与省国土厅订立探矿权出让合同时,中石化公司已经取得在案涉勘探区域的油气探矿权,省国土厅未告知T公司上述情况,侵害T公司知情权,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同时,省国土厅未经中石化公司同意,将该勘探区内探矿权出让给T公司违反《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遂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省国土厅退还探矿权价款,并赔偿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行政协议时,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应当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全面、准确、如实披露所掌握的信息,树立诚信的良好形象。本案中,T公司在通过招拍挂方式订立金矿探矿权出让协议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隐瞒待出让的金矿探矿权与先前存在的油气探矿权勘探范围投影存在重叠的重大信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侵犯了T公司的知情权。
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征求在先取得油气探矿权人的同意,将案涉勘探区域的金矿探矿权挂牌出让,违反有关矿业权出让的规定,侵害了在先取得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判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还相应的探矿权价款、赔偿损失,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行政协议全过程坚守诚实守信原则的意识,既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法治建设,有利于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
【楹庭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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