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有误或者是自查自纠发现有问题,所以要撤销采矿许可证。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合不合法呢?很明显企业的合法权益肯定受到了损失,侵权责任的损失应当是由谁来承担呢?显然是不能由企业自己承担,因为企业是无过错方,到底是由谁来承担责任?路永强律师通过案例给大家分析解答。
浙江某矿业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案件。2007年5月,市自然资源局对探矿权进行了招拍挂,某矿业公司经过公开竞价,签订了出让合同,约定了位于某处的矿业,探矿权归某矿业公司。2007年9月,矿业公司出具了地质报告,载明了储量有400多万吨。自然资源部门也作出了相关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内的批复载明储量是400多万吨,可采380万吨。
2007年的12月该企业向自然资源规化部门申请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自规局经过审批并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是19年。不久市自规局作出了更换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该矿业公司对通知不服,提起过诉讼。
2017年5月自规局更换了采矿许可证,除加盖了公章之外,其他内容没有改变,同年5月自规局和该矿业公司和解为由撤回了起诉,2017年10月市自规局以自身超越权限为由,对该矿业公司行政许可立案调查,并撤销了该行政许可,并告知矿业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矿业公司申请自规局召开了听证,作出了决定,经核实公司储量为400多万吨,对照这个规模属于小型矿山,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该为10年,所以发布的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为19年是超越了权限,因此要收回撤销,随后发布了撤销的公告。该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该案也是打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自规局2017年12月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能不能撤销,有没有合法性?这里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自规局有没有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的规定,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资源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要根据省级部门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的矿产资源由县级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证书。本案当中,该矿业公司属于小型的矿产资源是可以由市自规局颁发证件。市自规局作为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登记和颁发证件,也有权通过撤销的方式纠正自己已经发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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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