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偿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那么,矿产压覆到底补偿哪些项目呢?企业主只知道是压覆了,而且是一个大项目,这么一个大项目应该无条件地配合,说得不错,咱们也支持很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但是,个人的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这是咱们国家倡导的主要精神和主要的法律原则。
那具体补偿包括哪些呢?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一,矿业权人被压覆的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有交纳的款项是应当补的。
第二,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成的各种设施,搬迁所需要的花费等等。这些也都应当赔付,也就是前期投入的所有的这些钱也都应当赔付。然后,具体补偿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已经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价款,已经支付的压覆范围内的地质勘探投入,以及原始的各种投入。
第三,压覆范围内生产勘探投入,生产勘探投入。包括这个很多项啊,因为每个企业可能你们自己最知道自己的家底啊,根据一般情况大致罗列。
第四,压覆范围内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比较多了,包括办理证件所需要的费用,受压覆无法开采的已建成的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费用、矿山开采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压覆开拓工程以及采掘工程费用,整个矿山支付的成本,这都是一些直接投入,每个企业不一样。
第五,其他损失。如企业的经营损失,员工的损失等可以参照其他的办法来执行。重点强调一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的规定,以及咱们国土资源部2010137号文的规定等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很多行政协议,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一些典型案例的规定,这类的案件属于典型的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件。
所谓信赖保护就是行政机关作出一项决定、命令之后,行政相对人要无条件地依据该决定命令展开自己的生产生活。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改变当初做出的决定、命令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所有损失进行补偿。也就是说企业依法设立了采矿许可,已经签订了各类协议,但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说修铁路、公路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得不对以前做出这些许可作废,因此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要进行补偿。
补偿不仅仅包括前期的投入,也应当包括企业的营业损失,应当按征收进行。对地上物质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征收处理。对储量矿等等这些资产应该进行收回。征收、收回都是行政法所管理的范畴,都应当进行补偿不叫赔偿,都要进行补偿。
补偿的项目不仅包括企业前期投入,还包括营业损失。营业损失在这类案件当中包括营业期间的利润损失、预期损失、员工工资、原材料半成品的损失,包括违约金、市场缩减的损失,还包括你商标、专利等等这些无形资产的损失。这都属于营业损失的范畴。
所以,如果遇到这类的案例,咱们企业主一定要注意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第一,一定要对自己遇到的情况进行准确的、正确的认定,到底遇到的是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第二,要尽量多的搜集证据。第三,要尽量多地去寻找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案例,特别是一些典型。第四,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全面的维权方案。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