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有很多企业对于这类纠纷性质的定性,包括如何诉讼还是有很多的误区的。比如说有很多企业主找到我们说:我找到了非常有名的律师他说这是民事诉讼。其实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好多企业败诉了,为什么呢?主要的原因还是性质认定出现了严重的错误。路永强律师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的办案经验为大家进行讲解。
一般常见的就是铁路项目,比如高铁修建比较多一点。然后是公路项目,比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项目,还有机场、管道、线路、水库保护区等其他建设项目都有可能造成一些矿产压覆。
造成矿产压覆产生纠纷的种类也比较多,大部分还是我们总结的这几项:首先,补偿不合法、不合理。其实,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补偿的定义就是应当合理补偿,而不是说合法补偿,一字之差体现了咱们现在法律的严谨。对于当事人的补偿,行政相对人的补偿,还是应当以合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依据。所以,不合理就是不合法。
其次,审批文件不合法。大家千万不要认为说有文件就是合法的,或者说有了某某级别的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就是合法的,不一定。其实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发现很多这种高级别的审批文件存在一定的瑕疵、一定的违法性,甚至都应当撤销,并不一定说就是合法的。
第三,谈判地位不平等。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一方是行政相对人,一方是行政机关,他们的地位肯定是一个管理者,一个被管理者。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四,实际占用位置与批准的位置、规划的位置不一致。这个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也是经常会出现的。
第五,补偿款发放对象错误的问题。
另外,还有其他的纠纷类型。我们楹庭律师团队做这类案件20多年了,从2001年就开始办理这类的案件,采矿权的纠纷,压覆引起的纠纷等等很多种类。
纠纷的解决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谈判包括审批前谈判、诉前谈判和诉讼中的谈判。诉讼中的谈判包括行政诉讼,包括压覆文件合法性的诉讼补偿方面的诉讼等等。如果涉及到一些股权方面的纠纷,还有可能引起一些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但是,这类的情况会很少。
那么,遇到压覆问题到底是一个民事纠纷、民事诉讼还是一个行政纠纷、行政诉讼呢?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首先一些基本概念需要大家了解一下。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平等主体就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公司或其他组织或者其他公司之间的这种纠纷,叫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谁也没有特权。
可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是不是平等的主体呢?当然不是的。所以,不是平等的主体,当然不是民事诉讼。其次,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法所规定的,现在的《民法典》大家可以看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物权等等这些对于所遇到的问题到底属不属于民事、民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纠纷呢?当然不是。
另外,在民事诉讼中败诉的一方他一定实施了违法行为,比如说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如果说在企业主的矿上修了一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有立项,有征地文件,没有侵权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侵权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
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矿产被压覆,发生了一系列纠纷,一定要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一定要正确的定性自己遇到的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第二,一定要尽量多的搜集证据。第三,尽量多地搜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和典型案例。第四,尽量制定一个正确的、全面的维权方案。比如说告不告,为什么,要告谁,依据是什么,事实依据是什么,一定要搞清楚,不能说稀里糊涂。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