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压覆或者矿床压覆的审批程序,我们在最近办理案件过程当中,也有很多类似的这种情况。比如高铁、高速公路、机场、人造湖、水库等等这些建设项目的建设导致矿产被压覆。但是很多企业主说:我们问遍了很多律师,但是告诉我们有很多种解决方案,但是都没什么效果,所以找到了楹庭律师。
首先,什么是矿床压覆或者矿产压覆?《矿产资源法》当中并没有对矿产压覆的概念进行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在2000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规定中讲了一下矿产压覆的一些概念,包括一些具体的一些规定。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37号文是矿产压覆的,现在比较重要的一个文件。
大家如果涉及到这个问题的,一定要把这个文件打开,一定要找到这个文件看一下,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137号文针对如何走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凡项目建设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出现了已经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够开发利用的,都应当按规定进行报批。只要里边有矿,就应当进行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压覆。但是,很多企业主跟我们反映说建设项目是一个大项目,没有相应的压覆审批手续,但是依然已经开工建设,所以这种情况当然是违法的。
既然项目压覆于勘查区范围内的矿区,发生重叠的,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也就是说不影响企业使用的,不影响勘察开采,一般就不用再进行压覆的审批了。还有矿山子企业自己建设的一些项目,比如说自己要建一个通往矿的道路,或者自己要建一个职工宿舍、厂房等等,一般不用或不需要再进行审批。
因此,所谓的矿产压覆指的是先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的权利人,在所取得权利区域范围内有新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矿产的,也就是使用权上有重叠的,导致矿产资源无法正常勘察的,就叫做矿产压覆。
那么,矿产压覆审批手续都有哪些呢?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首先,一定要注意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范围内的,矿区范围内的区域有重叠,有重叠这是关键。另外,137号文将建设项目与矿区重叠作为构成压覆的首要因素。这个当然是首要因素,因此,法院的判判别是否压覆时,首先考虑到建设项目与矿权范围内的矿床是否有重叠,这个是法院考虑的一个重点。
所以,在很多案件当中勘测包括一些矿脉图,包括建设项目地勘测定界图,这两个文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专业部门也可以直接拿过来鉴定。
如果企业主不不太懂这个,大家也可以看一下很多像这种高铁、高速公路都有一个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图好多都会附上一个大图,大家可以对比一下自己的矿脉,涉及到矿脉其实很好看清楚。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根本这些手续都没有,都拿不到,或者根本就没有。但是,确实在企业矿脉上面已经开始建设了,这也属于压覆。
第二个问题就是区域重叠与矿产资源无法正常开采有因果关系。不能开采是因为建设项目地修建。另外,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时失误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采的情形。针对矿产压覆的纠纷类型,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建设项目使用权压覆,是否进行了相应的程序予以认定,一般包括下面两个方案建设:
用地的使用权,也就是项目的产权人建设项目的产权是否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压覆的批复。这个非常关键,也就是说到底有没有批复这个认定,认定押赴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一定要注意并不是合法的依据咱们就不能维权了,这是两码事儿。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压覆批复是要解决,解决的是能不能压的问题,然后补偿是另外一个问题。不是说有了压覆的批复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这也是不对的。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第33条中提到,在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水水库、油管线路等等各类建筑物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项目所占的土地下面是否有相应的矿产。是否提到非经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说的是重要矿产。什么是重要矿产?国土资源部137号文第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是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者压覆矿产登记、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
也就是说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里所列的这些都是重要矿产资源,这些都不能压覆。
据此矿产压覆需要根据压覆矿产资源实际情况,取得所有全部门的一个批准。这个批准就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来审批,如果没有批准的话是不可以的。
第二个情况就是矿业权人是否同意建设该项目,是否同意?根据137号文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所以,各位矿业权人其实你们也注意到了,很多项目在没有建设之前或者刚动工之前就一直千方百计的动用各方面的关系来给咱签订协议,或者达成意向性的协议。意向性协议,一般拿意向协议协议就可以去报批了。在一开始签订意向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多设置一些对咱们非常有利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37号文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矿业权人进行补偿,并签订协议。在建设单位报批的过程当中压覆批复的报批过程当中,协议并不是必备材料。
审查的部门也就是矿产管理部门,一般好多都是国土资源厅,甚至国土部。特别是一些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压覆批复的同时有时候会参考一下,会问一下有没有取得矿业权人的意向书。但是这不是必备材料,这就给好多建设单位、建设部门和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留下了很大的工作空间,也对矿业权人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导致好多这种权力根本得不到维护。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采取一些对咱有利的维权方式。
另外,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它也是一个用益物权也应当保护,但是两个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特别是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对此进行非常明确的立法,对于后边的权利和前面的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处理的解决机制,其实应该在立法的层面就应该明确,比如说在压覆批复的同时要求提交完整版的压覆补偿协议。
在制定立法的同时也要考虑兼顾效率,应该给予一定的期限。在现实办案过程当中还是有很多方法来维护咱们的合法权益。这类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或者非诉的方式解决,非诉当中包括谈判,对于一些查处,一些函件,这些当然都可以通过非诉解决,而且效果还比较好。法律诉讼方面那就更直接了,如果相关部门违反规定的,直接申请补偿,补偿一般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补偿。
各位业主如果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尽量多地去搜集证据。第二,对自己遇到的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比如说这类问题是行政诉讼、行政纠纷,也就是说老百姓和相关部门和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发生的纠纷不是民事纠纷,而是行政纠纷。第三,尽量多地去搜集一些法律依据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地方的一些政策规定。第四,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全面的、正确的维权方案。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