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主说:律师,我们有担忧,我们不想走诉讼这条路,也就是说我们不想打官司。因为我们觉得打官司有可能会使得双方关系不太融洽,因为我们将来还要在这块儿经营发展。
其实,这种心情我们律师非常理解,但是,不能错误地认知了一个情况,现在无论是行政方面,还是在行政管理方面,还是在老百姓做事方面都在讲依法行政、依法经商、依法行使。依法行政就是大家都在讲法。一定要摒弃原来那种人情社会,过去的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况了。另外,无论是矿产压覆还是补偿的问题都是一个公对公的问题,也就是说是相关的部门、行政机关对企业是一个公对公,不是私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行政诉讼一般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不会导致企业所担心的那种情况出现。事实上我们这么多年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发现这种情况已经完全没有了。所以大家完全不用担心,但是企业主的担心我们律师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很多案子确实是通过非诉来圆满解决的,非诉来解决需要注意以下这些问题:
1)、谈判的问题
谈判的第一个阶段是审批前谈判,其实项目在选完址之后产权方、施工方特别是地方的相关部门就开始找企业开展谈判,就已经陆陆续续开始找企业开展谈判。第一次谈判的时候,大家就应该注意所有的东西一定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千万不要相信某些人的口头承诺。
怎么纳入法治轨道呢?第一,要制作会议纪要,所说的内容一定要记到会议纪要里或者备忘录或者意向性协议。形式无所谓,但是一定要记录。如果实在不能或者不方便记录的,也可以录音录像,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录音录像。总之,一定要保存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为什么说它具有典型意义?因为它关于会议纪要的定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中,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可以依照第72条的规定进行。
关于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制定的职责。
我们在办理所有的案件过程当中,比如相应的县级部门进行了补偿,但是后来说没有这个职责。在法律上面也不好找,但是我们通过调查发现相关的省级部门把这个权限委托给县里来运作。委托给县县级部门来处理,这就是上级或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还有当地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法定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来不具有,但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例如行政机关本来在法律上就没有此职权,但是基于先行行为,比如说前置的一些行为已经做出了,是在实施一个行为的前置程序,比如说在拆迁中虽然没有职责,但是前期的评估都是相关的部门来组织的,这就是先行的一些行为。
比如行政允诺,会议纪要包括备忘录这些都叫行政允诺。行政允诺还有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有的,比如说如果备忘录,或者说意向性协议是由产权单位签完字了就叫行政协议,不履行行政协议也是违法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所以,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格式。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办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第八条也对会议纪要进行了规定。所以,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应当遵守、执行会议纪要既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会议纪要属于法定职责。如果因为法定职责设定的一些权利义务而不履行的,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实质性谈判
之前谈判还有审批后补偿阶段谈判最为关键,在此之前有可能会达成一些意向性的内容,现在就进入一个实质性的谈判。实质性谈判里边需要注意的内容特别多,审批后在谈判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审批文件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谈判的一个重要的筹码。到底有没有文件?合不合法?依据什么批的?依据的文件合不合法和不合理、必要的程序有没有进行等等。
3)、补偿阶段的谈判
所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权限是什么?你有没有权利来跟我谈?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是谁请的?评估合不合法和不合理?这些谈判内容尤为重要。掌握了合法性的问题,合理性的问题,权限的问题可以使咱们掌握优势地位,起码达到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一个比较公平的结果。
另外一些细节问题,比如说压覆矿产的类型,压迫矿产的储量等等,这些是不是有专业机关来评估?专业的评估部门是不是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干扰等等,这些都需要注意。如果谈妥签订协议,协议过程当中也是要注意有没有可执行性。
4)、纠纷产生或诉讼阶段的谈判
即便进入了诉讼阶段,大部分案件也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诉讼阶段很有可能走不完,也就是起诉了,如果相关的部门感受到给的压力了,然后开始谈判最终解决问题这类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所以说不要忽略诉讼过程中的谈判。另外也不要视而不见,不要把这个问题推向极端化,有可能也会不太好。妥善的解决问题,还是要理性的看待一些纠纷。
所以,纠纷产生之后,在诉讼过程当中的一些谈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谈判过程当中,大家还可以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或维权措施。自救和维权的方式有很多,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大家可以采取一些自救措施、维权措施来阻止相关项目的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因为这种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施工。在没有补偿完成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的话是不合适的。所以你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当然是合法的一些措施是可以的。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