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赵某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向相关部门申请四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文件及报批文件。2019年末原告向沈阳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年1月17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作出沈自然浑南依申请(2020)00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到沈抚新城分局申请公开相关材料。原告2020年3月10日以EMS向被告沈抚新城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填写的地址与被告单位的实际坐落地址一致,且EMS邮单封面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字样。邮件后被退回,退回的理由为“拒收”。因此赵某某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城分局(以下简称沈抚新城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关于被告答辩称未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问题,鉴于原告以EMS邮寄申请书的地址与被告单位实际坐落地址一致,且邮单封面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字样,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应视为已妥投。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拒收”公民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错误的,被告应按相关程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裁判要点:邮寄申请书的地址与被告单位实际坐落地址一致,且邮单封面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字样,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应视为已妥投。
[裁判文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辽0104行初73号
原告赵XX,男,满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孟雷,系北京市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
原告赵XX诉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至今未作出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关于被告提出其没有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的问题,原告以EMS向被告邮寄申请书,地址与被告单位实际坐落地址一致,且邮单封面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字样,但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拒绝接收公民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错误的,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应视为已妥投,被告应按相关程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意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对原告赵XX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笑晨
人民陪审员 刘翠杰
人民陪审员 任戈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