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某地有一处门市房,2016年3月,某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关于XX路改造工程和中心街道排工程拆迁的通告》,决定对XX路改造工程和中心街道排工程红线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范围包括原告的房屋。2016年9月,某街道办、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区执法局某区自然资源局四被告在未履行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数十人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屋内物品也悉数被毁。
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2018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四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损害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原告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于2019年4月分别向四被告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告某区自然资源局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已于2019年5月11日拒收退回赔偿申请材料;被告某街街办、某市规自局、某区执法局分别于2019年5月5日、5月7日、5月5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赔偿申请材料,但上述三被告至今未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案件审理】
一、关于案涉房屋价值的赔偿请求
原、被告各方对摸底表中记载的案涉房屋的面积、结构均没有异议,且对某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某市道路建设工程某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建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法院参照该方案酌情认定原告的房屋损失。
二、关于室内外装修装饰的赔偿请求
对于室内外装修装饰的损失,原告提供了一张照片,被告虽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提出异议,但因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告并未采取现场拍照、摄像、公证或物品清点、登记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庭审中亦未提供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不存在的有效证据,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对房屋装饰装修损失主张赔偿金额为100000元,但原告对花销的具体情况未提供购买发票等有效票据予以证实,对已使用年限及折旧程度亦未进行合理说明。鉴于被告实施了违法拆除行为,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
三、关于搬迁费的赔偿请求
法院参照《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以房屋建筑面积15元/㎡计算,合计252.87㎡×15元/㎡=3793.05元。
四、关于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赔偿请求,因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一、对于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违法强拆房屋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应按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公民在被强制征收过程中受到的财产损失,应按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对于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徒有行政行为违法不足以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合法财产遭受损害也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依据,且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因此,原告应对损失事实提供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失,基于公平原则,对于当事人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的损失认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过所谓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不意味着法院对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应支持。法院会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对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进行严谨细致的认定。尤其是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或正常市场价值的物品损失,原告应对损失事实提供证据并穷尽举证能力,如果原告不能进行初步举证,则应推定损失不存在。
【楹庭律师总结】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非法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