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经自然资源管理局会议讨论同意并作出了《某区主管部门房屋征收决定》,附《某老工业区第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位于某路房屋登记在林先生名下,该房屋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在此情形下,林先生及时联系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本次法律纠纷。
楹庭律师在分析后认为,被告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仅涉及两户被征收人,且被告就征收补偿方案向林先生直接征求了意见,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被告未举行听证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林先生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涉诉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范围内仅有两户被征收人,且该两户被征收人均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
在我方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经过诉讼,林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最终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没有组织召开听证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
【楹庭律师总结】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旧城区改造而征收房屋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一、因旧城区改造而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必须经过听证才能制订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上述法律规定是关于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特殊程序规定。由于房屋征收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更主要的是房屋征收的不可逆转性,一旦征收往往无法恢复原状。
因此,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事前召开听证会。上述法律规定的设计突显了社会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召开听证会有利于保障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方案这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公众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加强主管部门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从而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由此可知,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在多数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否则就不合法。本案中,涉诉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范围内仅有两户被征收人,且该两户被征收人均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
二、房屋征收过程中召开听证会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主管部门部门在征收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需要组织听证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