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义
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原则是“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很多被征收人如今都记住了一点:征收补偿应当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计算,低了肯定有问题。
本案就是一起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未对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案件。房屋征收部门虽在征收过程中公示了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房的“均价”,但征收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评估报告,且不能确定该“均价”就是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直接以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经营房屋的“均价”确定为本案特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省高院依法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案件名称
赵某诉某区行政机关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某区行政机关不服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涉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江苏赵某诉某区行政机关房屋征收补偿案
关键词:房屋征收 补偿 房地产评估 强制拆除
委托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胜诉
(三)代理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董国女 主办律师
董国女律师:现任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践行者,被誉为更懂维护企业权益的行政诉讼律师,被《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当代律师网、法和家网(法律人之家)联袂评为优秀行政诉讼专业律师。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政企纠纷、行政协议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闲置土地收回、自然资源纠纷、海域权纠纷等。
1.案情简介
某区行政机关于2020年X月X日作出案涉《某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区住建局)。案涉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经行政机关认定的被征收人为赵某。
2020年X月X日,某区住建局发布该地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告,针对评估机构选定问题,赵某等被征收人分别向某区住建局、某区行政机关等提出书面异议。
区住建局公示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定向销售商品房)市场价格以及商业安置房源市场价格,征收过程中,赵某分别向某区住建局、某区行政机关等邮寄房屋产权调换申请,要求给予原地产权调换安置。赵某对案涉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因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区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并向赵某送达,同日进行张贴公告。因对案涉《补偿决定》不服,赵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对方区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董国女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案件。我方委托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我方委托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除行政机关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还原
2020年X月X日,某区住建局发布该地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告,针对评估机构选定问题,赵某等被征收人分别向某区住建局、某区行政机关等提出书面异议。
区住建局公示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定向销售商品房)市场价格以及商业安置房源市场价格,征收过程中,赵某分别向某区住建局、某区行政机关等邮寄房屋产权调换申请,要求给予原地产权调换安置。赵某对案涉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因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区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作出《补偿决定》并向赵某送达,同日进行张贴公告。因对案涉《补偿决定》不服,赵某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某区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过程中未对案涉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虽在征收过程中公示了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均价”,但某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评估报告,且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均价”就是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某区行政机关直接以样板房“均价”确定本案特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明显违背上述规定。因此,案涉《补偿决定》对安置房价值的确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区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对赵某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
上诉人某区行政机关上诉称:1、某区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评估程序依法合规。3、补偿决定内容合法,补偿结果公平合理。请求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赵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某区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2、补偿决定的评估未遵守法定程序,违反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评估机构的规定,并且某区行政机关指定评估机构不具有评估资质,在被征收人依法申请鉴定、没有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法。3、答辩人赵某的房屋为沿街商业门面房,某区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房屋价值远低于该房屋的近似房地产市场价。其确定的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违反“公平补偿”、“合法补偿”的原则。4、补偿决定中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地段和位置上均不如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单价却高出被征收房屋2000多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经关联案件查询另查明:某铁路运输法院已于2022年X月X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某区住建局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X月拆除赵某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除特殊规定外,公平补偿要求征收主体在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必须坚持通过具体、特定评估程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本案中,某区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未对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虽在征收过程中公示了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房的“均价”,但某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评估报告,且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该“均价”就是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某区行政机关直接以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经营房屋的“均价”确定为本案特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违背上述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以案涉《补偿决定》对安置房价值的确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某区行政机关对赵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某区行政机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上诉人某区行政机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十条第二款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_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