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义
关于企业的拆迁和腾退,我们律师也接到过诸多当事人的咨询。例如成规模、有计划地被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腾退的现象,各地行政机关的理由不一,比如环保、拆违、土地保护、引进新项目、实施规划、房地产开发、租赁合同到期、产能过剩、疏解大城市病等等。《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就是一起某煤矿因政策关闭造成的损失与行政机关产生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原告依法拍得煤矿的采矿权及整体矿井旧设备旧设施和附属设施,享有信赖利益,被告强行关闭原告煤矿,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案件名称
原告某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某区行政机关行政补偿一案,于2022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4月25日向某区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江西省某矿业公司行政补偿纠纷案
关键词: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补偿 矿厂关停
委托人:原告某矿业公司
委托人诉求: 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煤矿因政策关闭造成的损失2000多万元及因延期支付造成的利息损失(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履行补偿职责
判决结果:胜诉
(三)代理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张凤宾律师、刘云律师
张凤宾律师:从2016年起,在北京楹庭律所拆迁律师团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在近几年接触拆迁诉讼案件类型比较多样,宅基地征迁补偿、商铺拆迁补偿、企业拆迁补偿、林场征迁补偿等常见类型案件均有参与办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思路清晰,有很强的文书写作功底,熟悉诉讼程序。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政企纠纷、行政协议纠纷、拆迁与补偿、关停腾退等。
刘云律师:现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在拆迁诉讼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执业理念使其成为被很多被拆迁人高度认可的专业律师。
擅长领域:刘云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学知识以及理论素养研究征地拆迁系列法律纠纷,并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农村房屋拆迁纠纷、农用地征收及转用纠纷、违章建筑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1.案情简介
我方原告于2018年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合法获得某煤矿的釆矿权及整体矿井旧设备、旧设施和附属设施。2019年被告作出关闭原告煤矿的批复,决定对原告的煤矿设施关闭,之后,某镇主管部门实施了对煤矿关闭的行为,相关部门均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原告于2021年X月X日向被告邮寄补偿申请,被告签收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未作出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应被确认违法,并且应当对原告进行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煤矿因政策关闭造成的损失元及因延期支付造成的利息损失2000多万(支付至实际补偿 之日)履行补偿职责。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刘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委托人因矿厂被无故关停而向某区行政机关申请履职。委托人向某区行政机关邮寄补偿申请,请求对原告所有的煤矿因政策关闭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但某区行政机关签收后,以无从知晓采矿权变更为由未作出答复和处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告区行政机关对原告某矿业公司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3.案件还原
原告系于2018年通过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某煤矿的采矿权,该采矿权拍卖价格包含现场现存整体矿井旧设备设施及剩余未摊销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为2014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2019年,区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关闭涉案煤矿的批复,但并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为此,原告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均不予理睬。无奈,原告只能找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2021年,原告向区行政机关邮寄补偿申请,请求对原告所有的煤矿因政策关闭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被告区行政机关于2022年X月X日签收后,未作出答复和处理,故原告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4.法院观点
本案是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诉讼。原告某矿业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煤矿的采矿权,原采矿权在法院执行裁定书生效时已经变更为原告所有,原告在2019年已经办理案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被告区行政机关依据原煤矿的申请批复关闭该煤矿存在不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被告区行政机关因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原因以及批复文件关闭案涉煤矿的行为实质上提前两个月撤回了原告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由此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本案所涉煤矿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类别,应当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金额。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某矿业公司拍卖取得案涉煤矿的采矿权后,尚未实际开采及经营,故原告某矿业公司的实际投入为其支付的拍卖款。因该拍卖价格还包含现场现存整体矿井旧设备设施及剩余未摊销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而设备设施价值及采矿权价款退还问题不属于本案行政补偿的审理范围,故因提前撤回案涉煤矿采矿许可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在本案中尚无法计算,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明确。而且原告某矿业公司在诉前向被告邮寄了补偿申请,被告收到原告的补偿申请后理应作出回复和处理,因此对于原告的补偿申请应当由被告区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某区行政机关对原告某矿产有限公司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某区行政机关负担。
附: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