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矿产企业的一些政企纠纷,行政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无法继续续约的,应当如何补偿,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近期,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接到了很多企业类似的案例,包括安徽的、辽宁的、山西的等来自很多地方的咨询。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的案例来跟大家一起分析下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一、基本案情
辽宁某矿业企业是由国土局颁发的开采许可证,2016年4月份到期,在到期之前的几个月,向国土局提交了全部采矿许可证续期的资料,但是,此时采矿许可证不再由国土局颁发,而是转由市国土局,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局。一开始该县属于省行政部门直管,现在,采矿许可证已经收归地级市来进行许可,但是县级国土局和市级国土局的权限以及材料的交接都没有完成,4年过去了,都没有完全划分。
因此,导致企业采矿许可证迟迟不能续期。主管部门因采矿许可证逾期太久,要求矿山关停,企业主不服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该县领域内涉及到类似情况的企业多达16家。
二、案件焦点
1、哪级部门应当进行续期的行政许可?
本案当中,既然权限已经收回,就应该从收回之日起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有的责任也应当由市国土局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一直没有承担责任,县主管部门有义务把相关资料如实上报给市国土局。
2、依法履行采矿许可证续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涉及到的法律依据非常多,而且非常明确。
3、损失由谁来承担?这里就要理清一个责任的问题。法定职责是谁?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是谁?赔偿或者补偿应该如何来处理?
4、行政机关能不能以采矿许可证超期为由关停企业?这个显然是不可以的。首先分析原因是谁造成的?另外,对历史问题要了解清楚之后,才可以关停,否则属于行政不作为。
三、法律法规
正确适用履行法定职责法律程序
如何适用法律程序?先要了解法定职责是什么。首先《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提前30日向决定的机关进行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限前作出准予答复或者不准予的决定,但是本案当中没有给予任何的答复。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采矿人申请修改后,补充相关材料的,一并要说明,领取相关的证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采矿申请人说明理由,但是在本案当中没有说不可以登记。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大力推进法治和诚信建设,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相对人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相关的协议,不得以换届、规划调整等理由来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个人、法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类似这样的履职诉讼,我们办理案子过程当中,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这类案件也很多。
另外,这些文件不仅停留在法律层面和政策层面,2016年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着重强调了如何保护产权,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如何解决历史问题,如何要求行政机关守信监督履行承诺。还作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从保护民营企业这个角度也作出了很多规定。
四、律师分析
这类案件在法律关系上其实是非常明确的,主管部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当中,当然是因为权限的收回,在交接过程当中迟迟理不清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关的申请资料,迟迟不能顺利的送达到市国土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类的案件解决方式应当以非诉为主。
首先,要进行一个详细的调查取证,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地方,即便像本案中有16家,因为每个企业和每个企业都有不一样的地方,需要调查清楚企业的事实情况,根据这些证据来提出律师的一些法律观点,送达给相关的部门,要求去履行法定职责。
我们接触过的案件,在这个阶段,一般都能履行法定职责,都能在律师作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之后,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但是,也有少数履行不了的,可能就要走一些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行政诉讼以相关的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包括赔偿和补偿之诉。
五、如何处理
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企业的所有损失应当由主管部门来承担。所以,这就涉及到行政赔偿之诉和行政补偿之诉。当然,大部分的这类案子都走不到这一步,在前面一般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采矿许可证相关的问题无法办理,无法续期的,无法进行采矿以及经营过程中和自然资源部门之间的一些纠纷,都可以向我们进行咨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我们会针对案件情况,制定初步的办案方案。企业主应当多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知识,在充分了解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之后,再作出决策,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