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控股公司是比较有名的采矿类企业,由澳大利亚与广州某公司合作成立的石矿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开采生产销售花岗岩、碎石、石粉、花岗岩制品等。1996年12月,该企业取得了采矿许可证。2000年,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相关通知,对石矿场实施关停,将采矿企业关闭。
起初该矿处于比较偏远的地方,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矿区已经划入到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因为城市的扩大,根据城市规划,该采矿企业已经不适合再从事生产经营,影响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所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地进行关停采矿类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是该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来为大家分析下其中的不同之处。
该案所涉及到的争议,应该适用什么规定?到底是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需要确认清楚,正确区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是基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就是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在确认违法之后,也就是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基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产生的一些赔偿后果。
什么是行政补偿?补偿一般是基于合法的,一般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撤销或作出或者不作出一些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些损失的,一般用行政补偿来解决。行政赔偿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那么该案中该公司的代理人想基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确定,从而达到行政赔偿的一个目的。
行政补偿一般是基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产生的补偿义务,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命令行政决策的时候,行政相对人也就是普通的民众有按照决定从事自己生活、生产安排的义务,从而产生对政策的依赖。
相比较来说,行政机关应当对这种信赖要予以保护,如果一旦公共利益的需要违反当初行政部门作出的一些决定,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本案当中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补偿,因为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因为城市的发展已经包含了该矿的选址范围,城市已经发展到这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关闭该类企业。属于基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是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撤销当初的行政许可,比如本案当中的采矿许可就是典型的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是可以,但是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这里指的是行政补偿,所以本案应当直接提起行政补偿。可以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补偿申请如果在两个月,一般是两个月之内,有关部门未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不能够,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能满足该公司的诉求,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正确的维权方式。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补偿标准是不太一样的。行政赔偿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规定,一般赔偿的范围限于实际损失直接损失,至于预期损失一般是不予赔偿的。行政补偿一般是所有损失,根据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都要予以补偿,包括企业实际的损失和一些部分的预期损失,当然这个标准是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进行补偿的,这就是行政赔偿和补偿主要的区别。
这类被关停的企业,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