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煤矿的企业在向我们咨询,说我的矿矿区范围内或者在矿区范围旁边有高速公路正在建设,或者有铁路正在建设,没有对矿产范围进行直接的压覆,但是距离不足一千米,有的稍微超过一千米,但是接到了相关部门的通知,矿区需要关停,或者说不给出具明确的关停文件,但是不允许再进行开采作业。
其实,这类的案例目前比较多,矿产资源没有被直接压覆,但是在相关的保护区范围之内,比如铁路保护区或者说高速公路的保护区范围之内被关停的,如何补偿?如何维权?这样的案例比较多。比如说某高速公路距离矿区范围最近的范围只有50米,但是并没有直接进行压覆,相关的部门通知企业说停止开采作业,自接到通知后,该矿区就停止了开采作业,实际上也进行了关停。
到目前已经七八年了,高速公路也建成通车,但是,相关的补偿一直没有到位。原来相关的部门还说给解决这样的问题,但是随着相关领导和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的变更,导致问题已经没有人负责了,所以矿区的股东前期的投入达到了一个多亿,致使这些损失迟迟得不到挽回,得不到解决。
其实关于保护区的范围,尤其是铁路和公路保护的范围,其实是有一些变化的。铁路的保护范围从最初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沿线两侧的路堤坡脚、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工作。这个规定其实是有点绝对,事实上2004年做出该条例之后,确实有很多采矿作业在一千米范围内,但是它的作业并不会直接影响到铁路运输的安全,也随着现在建设水平的提高,采矿的方式也在升级,一千米的范围有的时候不再适合实际的一些情况。
所以,在2014年,相关部门重新做出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如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条例规定,禁止在两侧一千米范围内采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铁路沿线的坡脚、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的,采石的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部门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之后方可进行。
在铁路沿线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的爆破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另外,各1000米范围内,如果确实从事露天开采、采石或爆破工作的需要,与铁路部门协商一致,依照相关的规定报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
规定依然是说露天采矿,对于那种需要地下采矿的如何进行呢?其实,地下采矿的还应当是遵守上面1000米这个规定,实际上我们办案过程当中很多,比如说需要地下采矿作业的有的是少于1000米,有的是1000多米,有的是2000米。即便这样对于那些线路也是要求不得进行开采作业的。如果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要求做出申请,作出这样批文的,大概率是没人给批。但是对于这种原因造成的停止开采作业,这种情况下到底该如何获得补偿呢?这是摆在各位矿业权人面前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如果走压覆,也可以看到项目的立项文件里,包括很多压覆的文件里都提到说不做压压覆处理,这就导致咱们矿业权人和建设方案直接斩断了法律上的联系。因为没有直接进行压覆,那么应当如何补偿呢?其实,应当属于规划的变更引起的关停。
每个地方都有采矿的一些规划,另外,还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当然现在很多规划都并入了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地下地上地面等等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引起的调整改变,导致采矿权人无法再进行采矿工作。原来所有的规划都是同意地开采的,但是现在因为这条路的修建,导致它两侧的保护区规划发生了变化,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者矿业规划、采矿规划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规划的调整当然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类规划调整引起的这种损失可以提起行政补偿,一定是行政诉讼,不存在民事侵权的问题啊,这是一个行政诉讼,这属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从法律上来说,它属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原来作出的决定命令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改变这些决定、命令,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具体法律上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等等都有相关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所以,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比如说我们没有直接压覆,但是依然不能开采,这方面的补偿如何来进行?大家一定要理清法理上的、法律上的关系。如果说遇到这样的情况,还是要尽量多的搜集证据。尽量多地查阅、翻看法律法规的规定、政策规定。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以免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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