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陈某诉当地相关部门行政处理案
主办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陈先生是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0年12月,相关部门向陈先生送达了关于注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告,内容为陈先生承包地涉及征收,村联合社已解除与陈先生的承包合同,相关部门有权注销陈先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陈先生未看到承包地涉及征收的书面文件,市、县级主管部门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补偿,陈先生未与任何部门签订案涉土地的补偿协议,陈先生认为,市主管部门注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违法,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注销陈先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告。
赖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关于注销陈先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证据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陈先生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据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公开信息答复书。证明陈先生的承包经营地块房屋没有被2018年20批次征地批复征收。
经审理查明,因城市建设需要,省主管部门作出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陈先生所在村部分集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2多公顷。
2019年3月,市主管部门发布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农用地12多公顷。陈先生土地承包合同载明地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2020年9月,村联合社发布关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该通知告知陈先生,因其承包的10块田块在征收范围内,决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陈先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随后,村联合社作出关于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2020年10月市某财政所作出关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2020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决定注销被答辩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陈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市主管部门在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告认定陈先生承包合同载明地块在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范围内,但在庭前会议中称陈先生承包的二块地块在2017年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范围内,另一地块在报批过程中,但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该事实,与该通告认定事实不相符。该通告认定陈先生土地经营权证与庭前会议向法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号不符。
故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