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青岛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信息公开一案,于2022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前和解未果,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某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于某诉青岛某街道办信息公开案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土地征收 房屋搬迁
委托人:于某
委托人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答复
判决结果:胜诉
代理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汪庆丰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功底深厚、庭审辩护能力强,对业务精益求精,多年来专业从事行政诉讼及征收相关的刑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收回纠纷;土地征收、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城中村改造等。
陆迦楠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思维清晰,表达严谨,做事缜密,认真负责。有丰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房产纠纷民事诉讼经验。
擅长领域:各类房屋及养殖场等建筑物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维权、公司、企业、厂房、养殖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安置补偿、行政协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1.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内容为:青岛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依据该公告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现依法要求公开该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材料。随后收到被告作出的答复,认为所申请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被告不予公开。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答复。
2.律师分析
委托人原告于某申请公开相关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材料,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原告申请的案涉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根据规定及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且案涉征收土地公告亦载明由被告某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故被告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原告所申请的案涉信息依法可否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3.案件还原
原告于某系青岛市某村居民。2021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某街道办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为:青岛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依据该公告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现依法要求公开该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材料。被告收到该申请,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 经查,其申请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原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该《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对该告知书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答复。
原告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征收土地公告》,拟证明公告载明由某街道办组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对某街道办组织的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因此某街道办有义务公开案涉信息。3.邮寄底单及快递单号查询详情,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以及被告收到的日期。4.《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底单及快递单号查询详情,拟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原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依法进行处理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相关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材料,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原告申请的案涉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及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且案涉征收土地公告亦载明由被告某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故被告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撤销。鉴于原告所申请的案涉信息依法可否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青岛市某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被告青岛市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2021年X月X日收到的原告于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