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义
因为高速公路省道、国道或者其他城市主干道建设要占用企业土地这种情况,北京楹庭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也经常会遇到。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跟企业谈判协商一致就进行了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侵犯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权益。
相关部门在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在收到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就是某仓储公司所拥有的造船厂因为公路的建设被征收,相关部门没有与该企业谈判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就予以了强制拆除,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某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某区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湖北某仓储公司补偿安置纠纷案
关键词: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补偿 造船厂 国有土地征收
委托人:原告某仓储公司
委托人诉求:依法判令被告对某造船厂国有工业用地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
判决结果:胜诉
(三)代理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孟雷律师、杨庆律师
孟雷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商学院(UTA)EMBA硕士,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企业法务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孟雷律师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勤于思考,仗义执言,多年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办案经验,组建了专业的律师办案团队。在非诉业务中,孟雷律师也为众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规避法律风险,代理了全国复杂、疑难案件数百件,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执业理念:崇尚德义,精研法理,客户至上,维护公平正义。
擅长领域: 政企纠纷、征收补偿、矿产压覆、行政协议、违法建筑、土地出让、BOT、PPT项目、招商引资、行政诉讼、股权纠纷、经济犯罪等。
杨庆律师:作为一名专注行政诉讼、专业受理办理拆迁诉讼、专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专业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一直从事这一专业,5年多时间近2000天,对杨庆律师来说都是在为被拆迁人维权的路上,不是在开庭就是在为当事人解答法律疑问,这5年多时间里,杨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最大化,看着一个个当事人的家庭从最开始的无助,到最后开开心心签订协议,拿到安置补偿,对于杨庆律师来说再苦再累,在那一刻也都倍感欣慰,也为她为下一个当事人维权增加了动力。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政企纠纷、行政协议纠纷、拆迁与补偿、关停腾退等。
1.案情简介
我方原告于2012年与某区国资局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以及《某造船厂资产交接协议》,通过资产转让方式依法取得某造船厂国有工业用地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且已经支付协议约定的全部费用。某镇行政机关因其与原涉案造船厂存在债务为由不同意盖章,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0年被告区行政机关作出涉案《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以及《某国道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将原告所在地块纳入工程征收范围。在原告与相关征收部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镇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实施了强拆行为,导致原告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受损。原告2022年X月X日向被告书面申请作出补偿结果,被告签收后至今没有完全履行补偿职责,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某造船厂国有工业用地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孟雷律师和杨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某国道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规定,委托人应获得的补偿权益,如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房屋拆迁运输费、误工费和搬迁损失费,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委托人通过行政赔偿方式主张权利,也均应获得。法院最终认定,确认被告宜昌市某区行政机关收到原告某仓储有限公司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3.案件还原
2012年被告收回原某造船厂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同年,某区国资局与原告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区国资局将某造船厂的整体资产转让给原告。区国资局与原告签订《某造船厂资产交接协议》,约定移交地面资产及土地,土地性质属国有工业用地,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及相关程序办理土地手续。随后,原告取得某造船厂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所有权。
2020年,被告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为了某公路项目建设,决定征收土地。原告所有的某造船厂的房屋、构筑物资产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某镇行政机关多次与原告就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的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21年X月X日,镇行政机关向原告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镇主管部门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原告不服《限期拆除通知书》和某镇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构筑物的行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作出涉案《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镇主管部门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镇主管部门对原告某造船厂房屋、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2022年X月X曰,原告向被告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申请被告区行政机关依法对某造船厂国有工业用地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原告认为,被告签收《行政补偿申请书》后至今没有履行补偿职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法院观点
本案属于原告诉被告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件。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对某造船厂国有工业用地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原告明确“补偿安置”具体是指作出补偿决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确实有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的程序。但是,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后,应当知晓本案的相关情况,即使房屋征收部门未报请被告作出补偿决定,被告针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书》也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在被告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其收到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某区某国道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规定,原告应获得的补偿权益,如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房屋拆迁运输费、误工费和搬迁损失费,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原告通过行政赔偿方式主张权利,也均应获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宜昌市某区行政机关2022年X月X曰收到原告某仓储有限公司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宜昌市某区行政机关负担。
本案判决↓